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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嘉国土资[2005]第25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以 [2005]政国土字第513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嘉禾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行廊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水田:27.0万元/公顷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所涉及农业人员的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办法
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5年8月1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嘉禾县国土资源局用地股或行廊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彭剑 联系电话: 13873545893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禾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嘉禾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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