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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禾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
通
告
嘉政通〔2007〕6号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我县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7]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县非农建设项目闲置土地开展专项清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时间:2007年8日中旬至2007年12月中旬。
二、清理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建设用地;
(四)已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在申报破产的企业、已破产的国有或集体企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处置的土地;
(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因搬迁、企业转产、缩小生产规模等原因而闲置的土地;企业通过有偿方式获得,因搬迁、转产、缩小生产规模等原因而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登记。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持土地使用证或批准用地的有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申报登记闲置土地情况。凡逾期未申报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置。
四、申报登记期满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闲置土地进行集中处理。
五、闲置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积极配合闲置土地核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对阻挠闲置土地清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确保清理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县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6648015、6632973。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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