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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权矿转让审批工作规则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3、《湖南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4、《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5、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工作时限
45个工作日。
1、预审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达承办股室。由主办股室初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4日内一次告知窗口,由“窗口”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办手续。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窗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由“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40个工作日
⑴、主办股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受理递文起3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事务。(股室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其他后续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⑵、窗口工作时限:取回办结的材料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5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原件5份)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4份)
4、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转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
⑴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⑵采矿权属无争议;
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缴费证明;
⑷国有矿山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⑸审批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材料;
6、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情况报告;(原件5份)
7、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书;(原件1份、复印件4份)
8、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9、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0、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4份)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5份)

四、工作程序
第一步:采矿权人提交资料;
第二步:工作人员受理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步:股室负责人审核;
第四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步:主要领导签发;
第六步: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县局审批后,由采矿权人上报市局、省厅审批发证)。
五、主办股室
矿管股(0735--662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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