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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工作规则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工作时限
45个工作日。
1、预审时限:5个工作日
“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达承办股室。由主办股室初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4日内一次告知窗口,由“窗口”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办手续。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窗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由“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40个工作日
⑴、主办股室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受理递文起3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事务。(股室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其他后续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⑵、窗口工作时限:取回办结的材料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申报资料与标准
1、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原件5份)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5份)
3、 矿区范围图及原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5份)
4、 ①扩大或缩小矿区范围和变更开采矿种的需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备案书(原件5份);
②变更开采方式的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原件5份);
③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4份);
④依法批准转让的需提交转让批准书和转让协议 (原件1份、复印件4份) ;
5、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 采矿权评估报告(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4份)
7、环保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4份)
9、采矿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5份)
四、工作程序
第一步:采矿权人提交资料;
第二步:工作人员受理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步:股室负责人审核;
第四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步:主要领导签发;
第六步:颁发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县局审批后,由采矿权人上报市局、省厅审批发证)。
五、主办股室
矿管股(0735--66282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