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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许可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登记的范围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40号令)第三条的规定;
3.具备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数量
法律对探矿权的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单个探矿权的面积范围有数量限制。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申请勘查区块是否属矿产地空白区;
2.申请勘查区块内是否已有矿业权设置;
3.申请勘查区块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申请勘查区块是否符合湖南省地质勘查规划和各级矿产资源规划;
5.勘查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勘查规范要求;
6.勘查资金投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7.勘查单位是否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三)听证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告知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处置的除外);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颁证
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
附件
探矿权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设探矿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般要件: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复印件;
4.在有效期内并已年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勘查计划或勘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6.勘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8.交通位置图原件;
9.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申请区内矿业权设置及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湖南省地质勘查规划的证明文件;
10.按规定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附具缴纳探矿权价款收据复印件。
(二)特殊要件:
1.涉外项目应提交探矿权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合作勘查项目申请应提交合作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一式三份,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二、探矿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般要件: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原件;
3.原颁发的地质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在有效期内并已年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
5.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据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二)特殊要件:
1.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一式三份。扩大勘查范围的,还应提交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矿权设置情况及规划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2.变更勘查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原件一式三份;
3.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探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变更前原探矿权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转让探矿权的还应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有权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
(2)探矿权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探矿权受让人为公民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原件;
(4)受让人勘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5)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
(6)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收据复印件。
三、探矿权延续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三份;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在有效期内并已经统检的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5.原勘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勘查工作年度报告原件三份;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一份:
7.勘查项目资金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8.煤矿等矿种应有市(州)、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9.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10.延续期内的勘查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四、申请探矿权保留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保留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份;
3.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一份;
5.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原件一份;
6.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注销探矿权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原件一份;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原件一份;
3.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一份;
5.地质勘查许可证原件;
6.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收据复印件一份。
说明:
1.勘查计划:系指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工业局或中央其它有关部门批准的勘查计划;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出资批准的勘查计划。
对不具有以上三种勘查计划的项目,需提交勘查合同和勘查资金证明。
2.勘查合同:是指出资人与被委托勘查的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施工单位,依据合同法签定的有效合同。
3.资金证明可任选以下一种形式: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3)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且存款额不小于登记后第一勘查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额。
采矿权转让许可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条件
1.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2.具备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3.受让人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受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转让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3.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是否真实;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经评审认定;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经具有相应权限的管理机关批准;
6.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否经评估确认,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是否经主管部门同意;
7.是否依法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8.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三)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附件
采矿权转让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下级国土资源i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的转让合同
5.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文件;
6.转让人应当具备的条件证明材料: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国有矿山企业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书;
8.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认定申请表;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10.采矿权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11.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供地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号)
二、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数量
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确定的用地数量要求。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
4.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法,征地补偿费用是否落实,安置途径是否可行;
5.耕地补充方案是否切实可行;
6.拟征(占)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晰,地类认定、面积是否准确;
7.是否按规定组织听证;
8.是否符合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
9.是否进行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房地产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政策的规定;
11.是否按规定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听证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告知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许可的除外);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中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报国土资源部。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1
建设用地申请表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农地转用、土地
征收批准文件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 预审机关 预审报告文号
立项或可行性
研究报告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批准文号 建设规模
工程初步设计 批准机关 批准时间 批准文号 工程概算
建设资金组成
工程建设工期
申请用地面积 其中:农用地
功能分区 名 称 用地面积 申请供地方式 容积率
补充耕地方式
备 注
附件2
供地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
(一)文字资料
1.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7.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8.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说明;
9.听证纪要、听证笔录;
10.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11.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13.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4.补充耕地位置图;
5.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三)其他要求
1.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2.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报告、说明等;
3.占用基本农田的,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资料等。
二、城市(乡镇)单个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
(一)文字资料
1.建设用地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3.有关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及开发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报批房地产用地的必备材料);
4.属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建设的项目的用地准入材料;
5.计划、规划、财政、林业、环保、交通(公路)、消防、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拟占用地块位置和范围,加盖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土地权属认定专用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附相关位置复印件,加盖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印章或规划审批章);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或初步设计图。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二、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中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土地使用权是否依法取得;
2.是否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是否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
(三)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申请事项的有关意见。
(四)提出审查意见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转让的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相关手续
1.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申请人持准予转让决定书,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2.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附件1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土 地
基本情况 土地
使用者 土地
面积 土地
用途
出具资料
情 况
申请书
国有土地
使用证
土地评
估结果 原划拨土地
批 准 书
申请理由
申请依据
审查意见
经办人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办理结果
• 3 •
附件2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原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4.如系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其他相关资料。
临时用地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2.临时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3.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2.临时使用期限是否超过两年;
3.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临时用地位置是否符合临时使用的条件;
5.是否签定了临时用地合同;
6.临时用地的补偿方案是否合法、费用是否落实;
7.是否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三)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曰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1
临时用地申请表
计量单位:公顷
申请单位
(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用地面积
备 注
附件2
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报告;
2.临时用地呈报表;
3.土地所有者书面意见或临时用地合同;4.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5.土地复垦计划书;
6.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图件资料
1.临时用地地形图;
2.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
3.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
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4.《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
二、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的事项符合《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确需提供;
2.对外提供的成果是否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3.是否经省军区审查同意。
(三)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曰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1
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许可申请文本
编号:
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
中请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成果用途,
品种、数量、
范围、保密处
理情况、数据
格式、使用软
件等)
附 件
资 料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受理与否
及理由
受理人 受理时间
附件2
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的批文复印件;
3.拟对外提供的测绘资料(图件和数据盘);
4.省军区同意对外提供的书面意见。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正在拟制《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待该条例发布后,再依法公示该项目的许可内容。
国家、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审批
一、依据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条件
国家、省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设计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资质;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料、图件是否齐全、规范;
3.设计方案是否技术、经济可行;
4.设计的取费标准和预算是否合理、准确;
5.设计的工期是否合理。
(三)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
国家、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
审批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提交的治理工程设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审查的文件。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二、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2.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拟迁建的测量标志是否属永久性测量标志;
2.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依法设立;
3.是否确实需要拆迁该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
4.设置该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是否同意;
5.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是否同意;
6.迁建费用是否落实。
(三)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1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申请表
点 名 类 别 等 级
点 址 状 况
申请拆迁单位
申请拆迁理由:
签章:
年 月 日
提交的申请材料:
签章:
年 月 日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及有关说明书一式三份;
2.工程建设项目批准书;
3.工程建设项目设计书、设计(施工)图等文字资料一套。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二、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的事项符合《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办法》。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确需提供;
2.提供的成果是否符合《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办法》的规定。
(三)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1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申请文本
编号:
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申请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成果用途,
品种、数量、
范围、成果模
式、数据格
式、使用软件
等)
附 件
资料 资 料 名 称 份数
受理与否
及理由
受理人 受理时间
附件2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申请文本》一份;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关单位证明材料;
3.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需要提交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
地图审核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2.《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3.《湖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二、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地图编制资格或者出版资格;
2.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是否体现了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3.是否符合保守国家秘密要求;
4.是否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国界线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标准规定要求;
5.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三)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1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图审核申请书
第 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邮 编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送审图件
相关信息 现图名 书 号
原图名 书 号
规格、样式 比例尺、开本
版 次 初版()再版() 原审图号
公开出版( ) 公开展示( ) 公开登载( ) 书刊插图( )
对外加工( ) 内部使用( ) 礼品赠送( ) 其它( )
地理底图
资料情况 所用基本资料
原编制者
原出版者
资料使用许可协议证明
地图编制、
印刷、出版
等方面审核
情况 地图编制单位及
测绘资质等级证书 证 号
地图印刷单位及
测绘资质等级证书 证 号
出版单位地图出版
范围批准文件 文 号
地图选题审核批准文件 文 号
有关部门对涉及专业及保密等内容审核的证明材料 文 号
地图产品对外加工
业务相关证明材料
备 注
附件2
地图审核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一、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地图样图一式两份;
三、编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四、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或单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测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送审电子地图的,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需报送内容相同的纸质样图。
大中城市、大型建设项目
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二、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数量
每个城市或大型建设项目只允许建立一套。
四、程序
(一)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书示范文本及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城市或大型建设项目是否已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2.是否确需建立独立坐标系统;
3.所建独立坐标系统是否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三)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申请事项的有关意见。
(四)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附件1
大中城市、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许可申请文本
编号:
申请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
中请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申请理由、
控制范围、精
度、原点位
置、控制等级
等内容)
附件
资 料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受理与否
及理由
受理人 受理时间
附件2
大中城市、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独立平面坐标系统
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理由、目的、项目名称、范围、精度、原点位置、控制点布设、等级等文字资料一式三份。
2.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立项的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 、
3.独立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转换关系说明及转换参数一式二份。
4.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控制范围图一式二份。
5.独立平面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连接平面示意图(控制略图)一式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