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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续期、改变用途、收回审批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2001]15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1、收费项目:土地出让金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办股室:建设用地测绘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续期、改变用途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2、原批准征用、出让单位对该收回土地的批准文件;
3、拟续期、改变用途或收回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4、拟续期、收回土地的权属状况证明;
5、拟收回土地的处置方案;
6、对拟续期、改变用途或收回土地的补偿方案。
(二)标准:
当事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建设用地测绘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人办文系统并送承办股室,由主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工作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办理退件手续;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二、审核
(一)标准:
l、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拟续期、改变用途或收回土地的权属状况清楚;
3、明确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及补偿方案;
4、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测绘管理股、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213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并转审定工作人员。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工作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审核工作人员。需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的,签署呈报意见。
四、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测绘管理股及办事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当事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21337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74号令)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国土(法)字[1995]8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I、收费项目:工本费
2、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 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21337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74号令)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国土(法)字[1995]18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1、收费项目:工本费
2、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地籍调查资料。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租赁登记,应提交合同文本,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税费缴付凭证和原土地证书;
5、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资料转审核工作人员。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件手续。
二、审核
(一)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登记的土地地址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3、申请土地登记,如授权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213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提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
意见,退审核工作人员。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签署呈报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四、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二)工作标准:
l、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74号令)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国土(法)字[1995] 18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1、收费项目:工本费
2、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租赁登记,应提交合同文本,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税费缴付凭证和原土地证书;
5、土地变更情况文书材料;
6、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及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资料转审核工作人员。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件手续。
二、审核
(一)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登记的土地地址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3、申请土地登记,如授权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213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提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审核工作人员。需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的,签署呈报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四、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二)工作标准:
I、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I、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审批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2]582号)
2、《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1991]国土函字等39号)
3、《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184号)
4、《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74号)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1份):
l、土地使用权证;
2、土地估价工作报告;
3、抵押贷款合同书;
4、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身份证明文书。
(二)标准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及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将申办材料转审核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
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内容,并办理退件手续。
二、审核
(一)标准:
1、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岗位责任人员: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213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提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及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工作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予审定的意见及理由,原渠道退回。
四、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报单位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报资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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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74号令)
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国土(法)字[1995]18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其它证明文件);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及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资料转承办股室。对申报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件手续。
二、审核
(一)标准:
l、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登记的土地地址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3、申请土地登记,如授权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213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查验地籍调查资料(土地详查资料)。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书面提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
意见,退审核工作人员。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的,签署呈报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四、公告
对符合要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五、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二)工作标准:
l、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C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
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 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