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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I、《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审批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1、土地证书工本费:湘财综(2004)33号
2、代办服务费:湘价服[2001]61号
主办股室:建设用地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2、用地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提出用地申请,如实说明用地的理由、面积、地类、坐落、用途以及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情况。
3、用地者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填写《个人建房用地全程管理表》(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名同意,加盖村、组公章,乡镇驻村干部签署意见);
(2)城镇规划区、省道1806线公路两旁的用地须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国土资源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丈量土地,并形成调查意见(申请理由是否属实;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林业等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地类是否属实;权属有无争议)呈报县局办事窗口。
5、办事窗口受理后,分送相关股室审核。非农用地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使用农用地的14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标准:
用地者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
办事窗口、建设用地股、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35826 6625234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工作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二、审核
(一)标准:
1、用地者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是否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名同意及村、组盖章同意,乡镇驻村干部是否签署意见;申请理由是否属实;土地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规划、林业相关手续是否齐备;用地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有无争议;地类是否属实;农转用及规费缴纳是否到位。
(二)本岗位责任人
建设用地股股长。
电话:0735—6625234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办材料齐全并符合标准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返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审批受理工作人员。
四、核发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建设用地股及办事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5234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填发相关税费通知单,核查缴款凭证,制发审批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
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子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的;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7、越权审批的;
8、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
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28271 6632797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和供地审查工作规则
审查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审查、报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进省、市国土资源办事窗口。
收费项目和依据:
l、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02]6号文件)
2、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3、防洪保安资金: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31号文件)
4、用地管理费(湘财政综[2003]42号文件)
主办股室:建设用地股。
报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l、农用地转用报批受理条件: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耕地补充方案落实;用地面积准确;地类属实。
2、土地征用报批受理条件:用地面积准确、地类属实、权属无争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符合当地法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可行,安置措施落实。
3、单独选址报批受理条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供地审查受理条件:建设单位已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经正式批准;规划、设计、林业、环保手续齐全;建设用地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供地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建设用地报批,必须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2000]78号)文件要求整理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凡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需三套报批资料,其中必须有一套原件;报国务院审批的,另加一套原件。
5、当事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者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申请用地报告;
②计划部门立项批复或可研报告批复;
③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④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⑤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批准文件;
⑥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2)单独选址的建设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①建设用地申请表;
②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④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⑤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⑥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⑦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⑧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地占用许可证。
(二)标准:
当事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员:
办事窗口及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8271 6625234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时受理,将数据录入电子台帐,打印建设用地报件受理回执交当事人;填写内部传递单,分送有关股室审查。
对申报资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用地单位开具不予受理报件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
(一)标准:同受理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
建设用地股、地籍地产管理股、耕地保护规划股股长。
电话:0735—6625234 6621337 6632972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各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用地申报资料及本股室工作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对不符合标准或初审不合格的,将报件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并出具书面说明。
三、审核
(一)标准:同初审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权限及时限:按照初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同意初审意见,签署审核意见,转经办工作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理由转相关股室重审。对用地面积较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公顷以上,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用地4公顷以上)或初审中发现有问题的报件,应当召集相关股室集体会审。需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的,签署呈报意见。
四、收费
(一)工作标准:
1、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申报用地单位缴费;
2、核验缴款凭据。
(二)本岗位责任人:
计划财务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32975
五、呈报
(一)工作标准:
1、报送的材料应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及时呈报。
(二)本岗位责任人:
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及股长。
电话:0735—6625234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审(报)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审核呈报的而不审核呈报;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审核呈报而予以审核呈报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审查报送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报)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28271 6632797
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供地审批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审批总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主办股室:
建设用地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没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没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事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用地申请;
2、项目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求或详细规划设计批复;
4、规划定点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初步设计图纸;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二)标准:
当事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
办事窗口、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8271 6625234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承办股室,由主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工作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办理退件手续。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二、审核
(一)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
建设用地股股长。
电话:0735—6625234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需集体会审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予审定的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审批受理工作人员。
四、核发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5234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制发审批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归档。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
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农村集体土地审(报)批工作规则
审批(杳)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审(报)批时限:
1、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2、报批时限:15个工作日进市国土资源局办事窗口
收费项目及依据:
1、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
主办股室:建设用地股
审(报)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建设单位已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经正式批准;规划、设计、林业、环保手续齐全;建设用地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2、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呈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3、用地单位兴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用地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用地报告(必须是单位文件,打印并加盖公章,说明用地理由,拟用地位置、面积及项目内容、投资及建设规模等);
(2)企业成立批文及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等;
(3)计划部门立项批复或可研报告批复;
(4)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城镇规划区内);
(5)平面布置图;
(6)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
(7)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二)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员:办事窗口及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8271 6625234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当13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承办股室,由主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当事人用地报件受理回执,填写内部传递单,分送有关股室审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办理退件手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相关权利、投诉渠道。需补充资料的,开列清单,填制《申办补充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给当事人。
二、审核
(一)标准:
1、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
建设用地股、耕地保护规划股、地籍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25234 6632972 66213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已受理的用地申报资料及本股室工作人员经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字。对不符合标准或审核不合格的,将报件退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并出具书面说明。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经办工作人员,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需要进行农地转用的报市批准。用地面积较大(建设项目用地1公顷以上的)或审核中发现有需要会审才能统一的报件,应当召集相关股室集体审议。不同意分管副局长意见或会审会议意见的,转分管副局长和经办工作人员。
四、收费
(一)工作标准:
1、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申报用地单位缴费;
2、核验缴款凭据。
(二)本岗位责任人:办公室财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32975
五、核发或呈报
(一)工作标准:
l、通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及时、准确;
2、留存归档的审批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属农转用的报件及时呈报。
(二)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和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5234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审(报)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送呈报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报)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审批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4、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5、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1、收费项目:土地出让金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办股室:建设用地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l、协议出让土地
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用地申请;
(2)协议出让项目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要求或详细规划设计批复;
(4)规划定点图、土地总平面布置图、初步设计图纸;
(5)土地估价报告及确认备案书;
(6)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及其它有关文件。
2、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地产项目需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明);
(2)地块资料、成交确认书、合同文本等招标
电话:0735—6621337 66328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承办股室,由主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工作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办理退件手续。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二、审核
(一)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股长。
电话:0735—6625234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需集体会审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进行集体审议。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审批受理工作人员。
四、核发
(一)工作标准:
l、及时、准确告知当事人办理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5234。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草签协议出让合同并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填写土地出让金缴款单,签订正式合同,制发审批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并归档,协议出让的土地在公示中如有竞牌者,转入招、拍拍、挂程序,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土地使用权续期、改变用途、收回审批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件)
2、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999]第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2001]15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1、收费项目:土地出让金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主办股室:建设用地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续期、改变用途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2、原批准征用、出让单位对该收回土地的批准文件;
3、拟续期、改变用途或收回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4、拟续期、收回土地的权属状况证明;
5、拟收回土地的处置方案;
6、对拟续期、改变用途或收回土地的补偿方案。
(二)标准:
当事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建设用地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66328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人办文系统并送承办股室,由主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工作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办理退件手续;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二、审核
(一)标准:
l、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拟续期、改变用途或收回土地的权属状况清楚;
3、明确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及补偿方案;
4、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25234 66328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并转审定工作人员。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工作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审核工作人员。需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的,签署呈报意见。
四、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及办事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5234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当事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74号令)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国土(法)字[1995]8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I、收费项目:工本费
2、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 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74号令)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国土(法)字[1995]18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1、收费项目:工本费
2、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地籍调查资料。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租赁登记,应提交合同文本,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税费缴付凭证和原土地证书;
5、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66328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资料转审核工作人员。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件手续。
二、审核
(一)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登记的土地地址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3、申请土地登记,如授权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328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提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
意见,退审核工作人员。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签署呈报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四、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32837
(二)工作标准:
l、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74号令)
2、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国土(法)字[1995] 18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
1、收费项目:工本费
2、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或租赁登记,应提交合同文本,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土地税费缴付凭证和原土地证书;
5、土地变更情况文书材料;
6、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及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66328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办资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资料转审核工作人员。对申办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件手续。
二、审核
(一)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登记的土地地址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3、申请土地登记,如授权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328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提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审核工作人员。需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的,签署呈报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四、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32837
(二)工作标准:
I、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I、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审批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2]582号)
2、《关于对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请示的复函》([1991]国土函字等39号)
3、《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184号)
4、《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74号)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1份):
l、土地使用权证;
2、土地估价工作报告;
3、抵押贷款合同书;
4、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身份证明文书。
(二)标准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及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32837 66213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将申办材料转审核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
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内容,并办理退件手续。
二、审核
(一)标准:
1、申报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岗位责任人员: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328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提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及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工作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不予审定的意见及理由,原渠道退回。
四、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32837
(二)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报单位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报资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797
`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规则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省人民政府[1997]74号令)
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国土(法)字[1995]184号文件)
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主办股室:地籍地产管理股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当事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法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文件、其它证明文件);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标准:当事人提交的申办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办事窗口及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21337 6632837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办事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起,将申请材料录入办文系统,并送达承办股室,由承办股室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资料。对申报资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当事人受理单,将申办资料转承办股室。对申报资料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办事窗口,由办事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办理退件手续。
二、审核
(一)标准:
l、申请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登记的土地地址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3、申请土地登记,如授权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4、其他相关资料符合规定。
(二)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股长。
电话:0735—6632837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并查验地籍调查资料(土地详查资料)。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批,书面提出不予审批的意见和理由,原渠道退回。
三、审定
(一)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局长或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
意见,退审核工作人员。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的,签署呈报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工作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四、公告
对符合要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五、核发
(一)本岗位责任人:地籍地产管理股工作人员。
电话:0735—6632837
(二)工作标准:
l、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批件完整、准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C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当事人领取。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当事人的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将申办材料退当事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岗位;停职;行政纪律
处分;行政赔偿;辞退。
1、 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2、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核准而不核准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移交的;
6、越权审批的;
7、弄虚作假的。
审批监督: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35—66328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