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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为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好国土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案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程序一般分为:立案、调查、告知处罚决定、送达、申请执行等6个步骤,每一步骤具体阐述如下:
一、立案
立案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例行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情况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进行查处的活动。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机关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上级交办的(常以督办函的形式)案件也是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调查
调查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对立了案的违法行为实施正确处罚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在实施调查活动时,必须坚持如下几条原则:
1、 全面客观原则
2、正、公开原则(包括制作问话笔录、办案人员不少于二人、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回避等)。
3、及时原则
三、告知
国土资源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进行陈述和申辩。告知包含四项内容:
1、 告知的时间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2、 告知的内容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3、知的权利是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有权利提出听证,
4、告知的法律后果是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处罚前的必经程序,如不履行该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做到文字简炼,明确、规范、通俗易懂,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合适、准确。
五、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可依照民事诉讼中关于送达的规定,可采用直按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又不提起诉讼或复议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案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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