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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国土资源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国土资源阳光政务,依据《郴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城区各分局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除依法免于公开的事项外,凡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开服务有关的国土资源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应遵循便民、及时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与局监察室、法规科和信息中心等部门联合组织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办法,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城区各分局和事业单位向其提供有关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国土资源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
2、局机关因工作需要制定的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文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经营性用地供地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二)行政业务工作方面
1、土地登记发证、采矿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纠纷的调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批,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基本农田保护与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
4、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预审;
5、采矿权出让;
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7、土地开发整理;
8、土地年租金收缴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土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土地登记发证;
3、土地年租金收缴;
4、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
5、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等情况。
(四)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方面
1、机构的设置、管理职能和权限及其调整、变动等情况;
2、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
3、干部的职称评定和进职进级等人事工作情况;
4、部分负责人组成、分工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提出书面申请的,申请人要按申请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认真填写,并将填写后的申请书交局办公室。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天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于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4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要求公开信息的,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将答复或提供的信息时限适当延长,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要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涉及到保密的,要经过市保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办审定后,方可向申请人开公。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互联网上的市政府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二)《郴州日报》、郴州电视台、郴州人民播电台、新闻发布会等公共媒体;
(三)郴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四)多媒体触摸屏、大屏幕显示屏、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四条 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正。属于公开发布的,要重新公布;属于申请提供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更正后的正确信息。
第十五条 属于主要动公开的信息,其目录和内容要定期进行更新,保证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代表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免费提供。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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