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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规划的实施和保证措施


 
第一节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以市级规划为依据,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搞好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目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完成情况应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实行定期报告和定期检查制度,对违反规划行为及时纠正,依法惩处。
三、规划一经批准,应予公示,并广为宣传。增强全民的矿产资源法制意识,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观念,提高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保证规划顺利实施。
 
第二节 主要保证措施
 
一、政策、制度措施
1、在国家、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加快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分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矿产品运销许可证制度、矿山生态环境准入准出制度、采矿准入制度、矿业权流转管理制度、矿业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限采区和禁采区管理制度的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管理的新形式、新方法,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矿政管理制度体系。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重点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督查员网络和重点乡镇矿产资源管理派出机构建设。切实履行国家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矿。
二、经济措施
1、努力培养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矿业权评估、技术服务和矿业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推行招标、拍卖、兼并、抵押等方式,完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鼓励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机制对矿产资源优化配置作用。
2、加强矿业资本市场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政府与企业、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投融资体系。在规划许可范围内,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以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逐步建立以勘查公司、矿山企业、矿业公司或股份公司为主体的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开发投融资体系。
3、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取先交纳、达标后退还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规划中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政府应加大对闭坑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投入,带动和引导矿山企业配套资金的投入。
4、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经济调控手段和激励机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矿山企业“三率”指标挂钩,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税费减免政策;补偿费收益的使用向规划鼓励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倾斜。
三、科技措施
1、加大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采选冶技术、矿产综合利用技术、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新兴非金属产品的开发利用研究及矿渣、尾矿的二次利用技术研究,以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的商业性开发和利用。
2、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应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改造传统矿业设备,加大国际技术合作和交流,以提高矿产资源“三率”指标和综合利用水平。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强化优势矿产深加工产品的研制、开发,提高加工深度、延长产业链,促进矿产品结构调整。
3、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步伐。重点培养和引进技术型、管理型和具有开拓意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职工队伍的培训,提高矿业员工素质。
4、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快矿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使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
四、监督管理措施
1、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切实搞好事前监督,严把发证关,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和开发利用行为,不得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加强跟踪监督,预防和制止以采代探和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和“三率”动态监测制度。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队伍,动态掌握矿山占用储量和“三率”变化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逐步形成责权利相结合的、中介化、制度化的矿山储量和“三率”管理新机制。
3、建立市、县、矿三级矿山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形成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系统,落实矿山生态环境调查工作,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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