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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国土资源政务信息,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二、除依法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凡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开服务有关的国土资源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三、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应遵循便民、及时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办公室是全局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与监察室、法规监察科和信息中心等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制度,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属各单位向其提供有关政务信息。
六、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国土资源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制定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2、局机关因工作需要制定的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经营性用地供地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行政业务工作方面
1、土地登记发证、采矿权登记发证、土地权属管理和土地纠纷的调处;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审批。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基本农田保护与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审批;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5、探矿权、采矿权出让;
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7、土地开发整理;
8、土地年租金收缴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士地收购储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土地登记发证;
3、土地年租金收缴;
4、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审批;
5、国土资源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实施机关的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等情况。
(四)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方面
1、机构的设置、管理职能和权限及其调整、变动等情况;
2、公开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程序和任用结果等情况;
3、职工的职称评定和进职进级等人事工作情况:
4、部门负责人组成、分工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七、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有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有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可能会危及其他组织、个人财产或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事项。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第七条条规定要求获取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提出书面申请的,申请人要按申请书的格式文本进行认真填写,并将填写后的申请书交局办公室。
九、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中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能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内容。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要求公开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将答复或提供的信息时限适当延长,并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十一、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到保密的,要经过保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办审定后,方可向申请人公开。
十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互联网上的市政府门户网站、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二)《郴州日报》、郴州电视台、郴州广播电台、新闻发布会等公共媒体;
(三)郴州国土资源信息网站;
(四)多媒体触摸屏、大屏幕显示屏。国上资源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地获得信息的形式。
十三、对发布的错误信息,要及时进行更正。属于公开发布的,要重新公布;属于申请提供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重新向申请人提供更正后的正确信息。
十四、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代表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发布国土资源政务信息。
十五、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免费提供。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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