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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由局主要领导负责的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办公室是负责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政务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各职能科(股)室应将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获取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务信息,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汇集、分类、确定,并根据《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注明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经科(股)室主要负责人确认后报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或确定密级。
(三)局主要领导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认公文的公开属性。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办公室应当对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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